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 14 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