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係指漁業主管機關為資源保育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等,得對特定漁業活動所加之限制條件,其與限制漁船停泊漁港之條件並無關涉﹔另漁港主管機關除依漁港法第十九條第十一款,基於「維護漁港安全」等之事由,公告限制他港籍漁船需先經其許可,始可進港停泊外,如前述原因消滅,仍應許可他港籍漁船進出停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四字第九○一二一○一七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