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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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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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33177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213376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共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34016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並自即日生效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遠洋漁船發揮互助精神,協助海上急難事件之救援、搜尋、藥品運送、人員
接駁或其他相關協助(以下簡稱海上搜救),特訂定本要點。二、獎勵對象:
(一)經本部漁業署通知之遠洋漁業經營者且指派其漁船前往協助海上搜救。
(二)經發生急難事件漁船經營者或船長自行聯繫之遠洋漁業經營者且指派其漁船前往協助海上搜救。三、遠洋漁船海上搜救期間,依漁船總噸位及船員人數,給予獎勵金額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四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六萬元。
(三)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九萬元。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未達四十人,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六萬元。
(五)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人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八萬元。
前項所稱海上搜救期間,自協助海上搜救之漁船直線航向海上搜救海域之時起算,至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
上搜救之時為止,二十四小時為一日,未滿一日之獎勵金以一日計算;結束海上搜救返回漁場作業之期間不
予核算。四、申請獎勵期限:經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時之次日起一年內。
五、受理申請海上搜救獎勵金單位: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
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高雄區漁會、
小港區漁會、東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蘇澳區漁會。六、協助海上搜救之遠洋漁業經營者申請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其漁船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以上者
,並應檢附該航次船員名冊,送所屬第五點所列產業團體或區漁會後,轉送本部漁業署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