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1101314725A號函停止適用
查漁港管理費之收取係依據漁港法第十五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四一○○九號公告規定辦理,經通知不依限繳納者,當可依漁港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止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其船舶出港,或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對其要求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行政院農委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九一一二○三二五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