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加強執行北太平洋漁季漁業巡邏任務(89.04.15)
- 發佈日期
- 89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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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加強執行北太平洋漁季漁業巡邏任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今(十四)日表示,為執行公海漁業巡護,維持公海海域漁船作業秩序,防止漁船違規作業,提昇我國國際形象,八十九年仍繼續執行北太平洋漁季巡邏任務執行計畫,並在該海域實施核發作業證明書,監督瞭解我國漁船作業情形,查緝違規作業之漁船,維護漁區作業秩序,調解海上漁業糾紛及海上急難救助等任務,以維護我國漁船在該海域作業安全。
漁業署稱:本年北太平洋漁季即將於五月開始、有關巡邏任務,係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派遣所屬巡護一號、巡護二號及巡護三號巡邏船,並由高雄市政府漁業處指派三名巡邏員分別隨船出海執行任務,巡護一號巡邏期間為本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七月二十七日,巡護二號為六月十七日至九月十四日,巡護三號則為八月四日至十一月一日,巡邏海域在每月作業漁區之北緣及東經一八○度附近海域,東西向來回巡邏;作業漁區之北緣分別為:五月及六月為四十三度,七月、八月及十月為四十四度,九月為四十五度。
漁業署並表示:巡邏期間如發現我國漁船從事流刺網作業、載運上項設備或持有禁捕之鮭魚及其他保育魚種等,則立即進行蒐證,並將資料蒐集情形回報該署判斷,依該署指示執行登船檢查,如發現船上載有違規物品、漁具及漁獲等,應立即拍照存證,檢查完畢由海巡人員填寫登船檢查紀錄表,並請受檢船長就檢查結果確認無誤後簽名,如遇應受檢之漁船拒絕受檢,或逃逸避開檢查時,由海巡人員執行強行登檢,倘因情況特殊或海象惡劣致無法執行,應尾隨該船至其停船或進港為止再登檢,該署則依蒐證資料依漁業法相關規定予以核處。至於所發現為外籍漁船有上述違規情形,則立即攝錄影存證,將蒐集資料傳送漁業署,由該署透過外交部轉知該屬國家處理並與美國或日本海岸防衛隊取得通聯,通知其就近處理。
漁業署同時呼籲,我國漁船於前往該海域作業,應向在該海域執行巡護之我國巡邏船辦理作業證明書,並維護海洋生態及遵守國際相關海洋公約,勿違規從事流刺網作業,捕撈鮭魚及其他保育魚種,俾維護我國在國際上之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