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訂定獎勵標準-鼓勵遠洋漁船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MS)(89.05.30)
- 發佈日期
- 89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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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訂定獎勵標準
鼓勵遠洋漁船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MS)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為精確而迅速掌握遠洋漁船動態及最新漁獲報告資料,並配合國際漁業組織運作,持續第四年推動獎勵遠洋漁船安裝漁船監控系統及透過該系統回報漁獲量及船位。對於符合獎勵標準之船主於本(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申請獎勵金。
漁業署又表示,本年度獎勵金編列新台幣一七、五○○、○○○元,按申請先後順序核發獎勵金,並至獎勵金核發完畢為止。申請獎勵金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接受獎勵之漁船。
(二)遵守並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九四號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船船位自動發報器廠牌、機型規格及安裝應確認事項」各項規定,並透過該系統及漁業署漁獲資料輸入軟體回報漁獲量及船位至我國漁船監控中心- 對外漁協之漁船。
(三)透過漁船監控系統回報漁獲量及船位,且漁業署漁船監控中心亦能抽取漁船船位天數累計達六十天以上(含六十天)者。另有關獎勵金之發放標準如下:
(一)透過漁船監控系統回報漁獲量及船位,且漁業署漁船監控中心亦能抽取漁船船位天數累計達六十天者,船主得申請核發新台幣五萬元獎勵金。
(二)透過漁船監控系統回報漁獲量及船位,且漁業署漁船監控中心亦能抽取漁船船位連續達一二○天者,船主得申請核發新台幣十萬元獎勵金。漁業署說明,漁船監控系統可以有效降低傳統人工通報系統誤報船位的可能性,使得執法機關得以迅速精確地掌握遠洋漁船動態,船員同時透過該系統自船上傳送即時最新的漁獲報告,大幅縮短漁獲報告的統計處理流程,和即時判定漁場變動狀況,對於海洋資源之即時管理而言,該系統是一極具效果之工具。
漁業署進一步強調,由於該獎勵措施持續推動已歷經三年,累計裝妥漁船監控系統之遠洋漁船亦達三七○艘,其安裝比例占遠洋漁船五○%以上,就推動政令而言,已達初步成效。因此,下年度起有關推廣漁船安裝漁船監控系統之獎勵金將予以適度調整,請有意安裝之遠洋漁船船主把握最後機會,以免向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