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二)農漁字第二○四○三○八A號公告
一、自即日起,暫停受理國內新合作代理公司辦理中印尼漁業合作之代理申請,惟曾經提出申請但因需補足文件尚未核准之申請案,或漁業團體則不受限制。持有印尼政府核給漁船配額但尚未與我國進行漁業合作之印尼公司或法人,有意續與我國進行漁業合作者,可透過目前核准有案之國內代理公司或漁業團體辦理。
二、作業漁船如有意參加中印尼漁業合作,亦應透過目前核准有案之代理合作公司代辦合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