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七)農漁字第八七○四○二七○號函
一、各縣(市)政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公告相關規定時,以潮間帶暨低潮線以深至十二浬之範圍為縣(市)政府漁業管理海域範圍。
二、各縣(市)政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辦理公告前,請先就公告事項在公告前循行政體制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徵詢各機關意見並參考相關規定函復後再予公告。經此作業程序之公告,各作業之漁船進入各該縣(市)轄漁業管理海域時均應遵守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