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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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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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39347 號令
核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經營:指以自有或租賃之漁船從事捕撈、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漁獲物或漁產品之營運」及「從事漁業:指以自有或租賃之漁船為捕撈、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行為」之規定所稱「漁船」,包括運送漁獲物或漁產品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但不包括貨櫃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