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加入中西太平洋多邊漁業組織 共同管理洄游漁業資源(89.09.27)
- 發佈日期
- 89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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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加入中西太平洋多邊漁業組織 共同管理洄游漁業資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在推動我國參與功能性國際組織工作上,最近有一項重要且具體之進展。由於我國遠洋漁業實力強大,外交部及農委會過去三年多來積極推動參與「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群養護暨管理公約」,該公約已於九月四日在檀香山多邊高層會議(MHLC)中通過。依公約通過之內容及「安排書」,我得以「漁捕實體」(fishing entity)身分及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 名稱,在公約生效後,將成為公約組織─「委員會」之會員,享有包括決策(decision-making) 等幾與公約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y)相同之權利與義務。該公約之「蕆事議定書」(Final Act)及我參與公約「安排書」(Arrangement)係由我代表團團長農委會漁業署胡署長興華代表簽署。農委會指出,自聯合國大會通過46-215號決議案,要求所有國家自一九九二年底在公海停用大型流網捕魚後,傳統國際法下之公海捕魚自由即開始急速受到限制,代之而起的是一連串的國際宣示、公約及行動方案之通過或生效,其中包括聯合國環境及發展會議(UNCED) 所發表之二十一世紀議程(1992)、國際責任制漁業會議宣言(1992)、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協定(199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實行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跨界與高度洄游魚群相關條款協定(UNIA,1995 )。同時,各區域性鮪類資源管理組織,如南方黑鮪養護委員會(CCSBT,1993)及印度洋鮪魚委員會(IOTC,1996) 亦相繼成立,或重議公約(美洲鮪魚保育委員會,IATTC,1998) 或增加管理措施( 大西洋鮪魚保育委員會,ICCAT),最後尚待議訂成立區域性鮪魚資源管理組織之海域僅餘中西太平洋。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遠洋漁業國與南太平洋島國爰於一九九四年召開MHLC第一次會議,共同研擬成立區域性管理機構之可行性,聯合國於一九九五年UNIA通過後,使遠洋漁業國與南太平洋島國雙方有一依據可以據以討論,促使MHLC第二次會議於一九九七年復續召開,通過馬諸洛宣言(Majuro Declaration),承諾致力在三年內完成區域之高度洄游魚群養護暨管理機制,嗣後歷經五次會議諮商折衝,終於本(九)月初通過養護暨管理公約。
農委會指出,我國係全球六大遠洋漁業國家之一,每年遠洋漁獲產量約八十萬公噸,尤其在中西太平洋,我係第二大遠洋漁捕國,僅鰹鮪即達三十萬公噸。該公約所影響之鮪漁船,非僅數百艘遠洋漁船,亦及於上千艘沿近海鮪魚船。因此,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群養護暨管理公約為關係我在該區域鮪漁業存續的重要協定,我國自MHLC第二次會議起即積極參與該公約談判,並以沿海國與遠洋漁業國雙重身分,在平等方式下參與議定之全部過程。
農委會說明,參與該公約談判者包括我國、美國、中共、日本、韓國、法國、印尼、菲律賓、澳洲、紐西蘭、加拿大及南太平洋島國等共廿八個國家及領域(territories )。我參加該公約之簽署,將與太平洋國家共同管理保育太平洋地區高度洄游魚類,對我推動參與其他國際漁業組織具有積極正面之意義。而經由參與該公約,我在中西太平洋地區之遠洋漁業利益將可合理確保,我亦得與各國共同參與中西太平洋漁業資源之保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