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漁業新環境,調整漁船證照管理制度(89.10.18)
- 發佈日期
- 8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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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漁業新環境,調整漁船證照管理制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為因應國際要求解決權宜船問題及調整漁業經營之漁船經濟噸位規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並於本(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公告實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稱,新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修文重點包括:
一、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船齡十五年後得轉營特定漁業。
二、新建漁船百分之四十九汰舊噸數得以賸餘汰舊噸數或以其他漁業種類汰舊噸數補足。
三、建造一百噸以上漁船或變更現有一百噸以上漁業種類者,應取得至少一艘一百噸以上漁船汰舊噸數,其餘噸數得以一百噸以下漁船汰舊噸數合併建造。
四、一百噸以下漁船改造後總噸數不得保留汰建。
五、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告限建後未取得汰建資格輸入之新式漁法漁船不得保留汰建。
六、鯖參圍網漁船與漁獲物運搬船具汰建資格,惟其汰建新船不得小於原有噸數且汰舊噸數不得供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或補足汰舊噸數。
七、輸入之新式漁法漁船需先取得汰建資格始得輸入。
八、符合規定要件輸入之回籍船,需先取得至少一艘一百噸以上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不足之汰舊噸數得以其他漁業種類汰舊噸數補足。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近年來聯合國及各區域性漁業組織為因應全球漁業資源減少危機,要求遠洋鮪釣漁業應自願性減船或處理權宜國籍船問題。另沿近海漁業資源枯竭,七十八年全面實施汰建政策,以及八十年實施老舊漁船收購計畫以來,各類漁業經營枯榮不一,為調整漁業經營之經濟噸位規模,使得現行經營不善或破壞性大之漁業種類得以流通至經營較佳之漁業種類,增加其經營規模,因此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以因應國際管理趨勢及解決沿近海漁業經營問題。
承辦人:漁政組技士莊昇偉
電 話:(02)23219511分機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