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二一二九○六號令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業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刪除娛樂漁業漁船船齡不得逾十五年之規定,於該辦法修正前,娛樂漁業漁船因船齡將屆滿十五年而依「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申請保留配額資格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有案者,得自本令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撤銷原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娛樂漁業執照換發手續,如擬汰換船隻經營者,亦應於同一期間內依前揭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重新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