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簡政便民,本會主管澎湖縣及嘉義縣籍二十噸以上漁船及船員各項申請案件,自即日起得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辦理
- 修改時間
- 101年02月01日
- 點閱率
- 663
-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九○三九號公告
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縣轄屬漁民申辦左列各項業務,得向本會漁業署或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辦理:
前項(一)屬澎湖縣籍漁船之申請案件亦得逕向本會委託之澎湖縣政府申辦。
(一)漁業執照之核、換發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換發。
(三)漁船建(改)造之核准。
(四)申請保留汰建資格之核准。
(五)申請減免稅進口漁業器材證明函之核發。
二、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電話:(○七)八一三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