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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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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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21315418A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漁港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執行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完善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之建設,特
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指地方政府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
三、補助項目包括可行性評估、工程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綠建築、公共藝術、工程管理費及工程執行所必須之相關規費(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費等)
。補助項目費用編列,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四、不補助項目如下:
(一)土地及建物之取得(含租賃)。
(二)補助額度經核定後,因辦理變更設計,致追加經費而超出補助額度者,該超出補助額度部分不予追加補助。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第十一點附表一所列第二類漁港工程。五、地方政府申請補助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二月底前完成所轄第二類漁港現地會勘、審查及排定各補助工程項目優先順序,並彙整作成下年度所轄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其內容含
公共工程計畫總表、單項工程詳細表及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自評計分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提送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前,應取得工程所需用地
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並完成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
(二)每年三月底前,將下年度所轄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同附件一至附件三)提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流程規定,將基本設計資料等相關書圖送本會漁業署審查,並本權責於辦理細部設計後,將細部
設計資料(包括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及細部設計審議自主檢核表)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四)於本會漁業署通知期限內研提相關計畫,並將補助工程內容登錄於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網址為https://project.coa.gov.tw/),每季填報季報,
並於工程完工後,填報結案報告及提送會計報告。
(五)依照工程進度執行,每月定期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與本會漁業署漁業工程管理系統(FES)填報進度資料及經費支出狀況,並出席本會漁業署管考
會議說明執行情形。六、由本會漁業署進行申請案件審查,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核定計畫優先順序;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並邀集地方政府進行簡報說明或至現場實地勘查
。七、本要點之補助基準,除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外,本會漁業署得於每年五月依第二類漁港公共工程調整補助比率評分表(如附件四)
之評分結果,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基準之經費範圍調整補助比率。
前項調整補助比率之基準,依評分結果決定如下:
(一)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五。
(二)總分達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調整。
(三)總分未滿六十分者,減少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八、受補助之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取消原核定補助款:
(一)未經本會漁業署同意逕自變更設計。
(二)經檢討執行成效不佳或難以繼續執行。
(三)自核定工程研提計畫後,無正當理由,逾二個月未完成工程公告招標。九、為了解補助工程進度及品質,本會漁業署得辦理工程實地訪視,地方政府配合提供所需資料。
十、地方政府應於工程驗收結算完成後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漁業署辦理結案:
(一)會計報告。
(二)驗收證明書。
(三)工程圖說。
(四)施工前、中、後同一位置及角度數位照片或影像檔。十一、工程完工後,地方政府應辦理財產產籍登記,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並將完工後之維護管理事項,列入下年度公共工程計畫說明書之報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