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至八月[魚勿]鱙禁漁期禁捕[魚勿]鱙魚(90.05.31)
- 發佈日期
- 90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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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至八月鱙禁漁期禁捕鱙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保育沿近海漁業資源及減少因捕撈?+FBD8鱙魚混獲其他經濟魚種之幼漁,訂定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為鱙禁漁期,禁漁期間禁止漁船筏捕撈鱙魚。該署為確實執行禁漁管制措施,已於五月二十四日邀集相關縣市政府及區漁會召開「?+FBD8鱙漁業經營管理」檢討會。為加強禁漁期宣導及取締工作,該署除請新媒體及透過漁業廣播電台、漁業通訊電台等加強宣導及播報外,並請海巡署、該署「漁建貳號」巡護船及縣市政府共同嚴格取締於禁漁期違規作業之漁船筏,違規者將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累犯者將加重處罰。禁漁期間各生產地魚市場應配合停止鱙魚貨交易。該署為養護及管理台灣地區鱙漁業資源,目前已輔導宜蘭、屏東、高雄等縣政府訂定並公告各該縣「鱙漁業管理規範」,該等縣市對申請核准兼營鱙漁業之漁船筏已辦理漁業證照加註事宜,其他縣市之漁船筏則尚未經核准兼營鱙漁業。為減少因捕撈鱙魚混獲其他經濟魚種之幼魚,以維護沿近海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鱙漁業管理規範」中有關禁漁區、禁漁期及相關限制如下:
(一)離岸五百公尺內海域為鱙漁業之禁漁區。
(二)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為鱙漁業之禁漁期。
(三)禁漁區內或禁漁期間,所有漁船筏禁止捕撈鱙魚,違法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核處。該署並表示,依據漁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核准及辦妥完登記兼營鱙漁業之漁船筏,不得從事鱙漁撈作業。違法者亦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核處。
該署並呼籲,為使漁業資源能合理永續利用,除加強投放人工魚礁,以改造漁場及放流魚蝦貝介種苗以培育漁業資源外,請全民共同進行資源保育工作,使子孫後代能永續使用海洋漁業資源。
承辦人:養殖沿近海漁業組 技正 李憲宗
電 話:(02)3343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