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漁船船員考試規則修正實施,漁業署積極研修漁船船員訓練課程(90.06.04)
- 發佈日期
- 90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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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配合漁船船員考試規則修正實施,漁業署積極研修漁船船員訓練課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配合考試院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修正公佈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及
農委會即將修正公佈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未來各級漁船幹部船員訓練將有極大之改變。亦即漁船幹部船員將簡化為漁航部門之一等
、二等及三等船長與船副,輪機部門分為一等輪機長、大管輪、管輪及二等輪機長,電信部門分為無線電子員、普通值機員、限用值機員
、一級及二級話務員等十五種。為取得各級漁船幹部船員資格,漁船船員均應依「漁船船員考試規則」,先取得考試院發給之及格證書後
,再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規定,向漁業主管機關申領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中依「漁船船員考試規則」規定,取得及格證書之方
法可分為二種,一為參加考試院舉辦之漁船船員考試,考試及格後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另一為經過漁業主管機關之專業訓練,可向考試院
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通過後可取得及格證書。配合上述二項規則之實施,漁業署正積極進行各級漁船幹部船員訓練課程之修訂,期能符合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 通過之「一九
九五年漁船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F) 」所規定之最低基本知識要求,預訂九月起陸續辦理二等船副、一等管輪、三等
船長及船副、普通值機員、一級與二級話務員等漁船幹部船員訓練班次,九十一年一月起開辦所有漁船幹部船員訓練班次。藉全面辦理訓
練,使漁船船員順利取得證書有效提升我漁船船員素質、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聯 絡 人: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黃副研究員崑溫
電 話:07-8214103分機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