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實習學生申請及管理要點
- 修改時間
- 112年10月06日
- 點閱率
- 1029
- 內容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1011310606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1041313587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一字第1121316018號函修正,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相關大專院校學生申請至本署實習之管理,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及瞭解
本署業務之推動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申請實習對象以國內大專院校相關漁業(含養殖)、海洋、水利工程(含河海、港灣)、經貿及其他海
洋事務與法政等科系並至少完成兩學年課程之學生為主,申請時須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在校各年成績
單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經由學校薦送本署提出申請,本署保有審核同意之權。
三、實習場所以本署各辦公廳舍為主,實習期間以四週為原則,每年度接受實習申請名額將另行公告通知。
四、學生實習期間由本署相關業務單位主管統一調派實習項目及場所,並派員輔導之;實習學生應與輔導人員討
論擇定一項專題,於實習第四週擇期進行專題報告,實習結束前並應提出一千字以上實習心得報告一份,供
本署作為評定實習成績及策進實習成效之參考;相關實習考核方式依各申請學校檢附之評分表及校外實習辦
法規定辦理。
五、實習學生應注意服裝儀容,上下班應遵守本署規定,按時到退,不得有遲到、早退或曠職情事發生。
六、實習學生應遵從輔導人員之指導,虛心學習並愛護公物,對於公務檔案、文件及設備,非經輔導人員在旁指
導及允許,不得擅自開啟或使用,違者須自行負責,有損壞情事,亦應負賠償責任。
七、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得悉本署業務機密者,不得洩漏、遺失、毀損或隱匿,離署後亦同;如有洩漏、遺失、
毀損或隱匿不報情事,致本署權益受損,除追究刑事責任外,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學生實習期間之食宿及交通應自理,本署不另發給任何津貼。
九、實習學生應簽署具結書(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