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林園鄉西南海域「水試二」、「水試三」人工浮魚礁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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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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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二一六三三二號公告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九款。
公告事項:一、目的:本會水產試驗所沿近海資源研究中心為聚集沿近海之洄游性魚類,形成新的漁場,進行投放中層人工浮魚礁之試驗研究,另為周知航行該處漁船(筏)注意迴避,並避免進入投放區作業,造成網具受損或其它公共危險,特公告劃定人工浮魚礁禁漁區。
二、禁漁區之公告位置以WGS|84座標系統定之,其名稱、位置及範圍如次:水試(二)人工浮魚礁禁漁區:以北緯二二度一六.二六分,東經一一九度一五.二七分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範圍內之海域(海底深度四六○公尺)。水試(三)人工浮魚礁禁漁區:以北緯二二度一三.六三分,東經一一九度○八.六七分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範圍內之海域(海底深度五四○公尺)。
三、魚礁類型:本二禁漁區所投設之礁體均為中層人工浮魚礁,主浮體位於離水面下約六十公尺深。
四、浮魚礁維護管理機關:本會水產試驗所及高雄縣林園區漁會。
五、自即日起限制事項如下:
(一)凡網具類漁船均不得進入礁區範圍內作業。
(二)除本會水產試驗所所屬試驗船及與該所訂有研究合作協議之船隻外,其他船隻一律不得進入該禁漁區範圍內從事漁撈作業。
六、研究合作協議之簽訂:凡合法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業人,均得檢具漁業證照影本向本會水產試驗所沿近海資源研究中心(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之一號)辦理申請。
七、違反本公告限制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十條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