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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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養殖業者如何申請引進外籍移工?
目前養殖漁業移工開放聘僱模式,可區分為「養殖漁業工作」及「外展農務」兩大部分,前者可依「農業部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向本署申請;後者則可依「農業部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作業要點」向農業部(農民輔導司)申請。
- 倘養殖漁業工作業者有長期性需求,可自行擔任雇主,申請引進外籍移工從事農務工作。
- 外展部分係為改善農業季節性缺工問題,透過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擔任外展機構,可滿足無法全年聘僱之個別小農需求。
Q2.雇主資格為何?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下稱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下稱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所載負責人,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者。
Q3.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應檢附文件為何?
- 申請書。
- 符合雇主資格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為公司行號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有效期限內之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有效期間至少90日以上)。
-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 養殖場員工總表及下列文件:
- 擬列計養殖場員工於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但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附前開佐證文件。
- 以個體戶申請之申請人,應檢附擬列計養殖場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漁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如有關加保證明書事宜請逕洽原加保單位。
- 以公司行號作為申請單位之申請人,應檢附其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
*為加速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審核,開放線上受理申請(網站:https://fmworkers.tw),申請人或委託之仲介公司請先至網站申請帳號,並依流程填寫資訊及上傳上開應檢附文件。
Q4.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核配比例?
依據勞動部112.6.15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雇主為自然人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且不超過十人;雇主為法人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
Q5.牡蠣養殖產業是否得依此方案申請引進外籍移工?
可以。依據111.5.16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申請人須領有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即可檢附相關資料向本署申請,並無額外限定養殖物種。
Q6.本人與配偶或子女均在同一養殖場工作,養殖漁業登記證所載負責人為本人,請問配偶或子女可以申請引進嗎?
因雇主資格以領有效期內養殖漁業登記證所載之負責人,故配偶或子女不可以申請。
Q7.A養殖場員工又分別在B及C養殖場工作,其勞保係投保在職業工會,請問該員工得否列計?如其具有漁保資格,請問該員工得否列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養殖場員工得加列計經農委會認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漁保)、並實際於魚塭養殖工作場所內工作之對象,爰職業工會不得列計。
Q8.欲擔任雇主之養殖漁民原本加保在漁會,請問申請本項措施後,漁會資格是否異動?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其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如該養殖漁民希成為雇主,依規定應成立投保單位,並轉換勞工保險類別(由無一定雇主轉為雇主身分),雖無法以漁會作為投保單位,但其漁會會員資格不受影響。
Q9.有意願申請養殖漁業工作之雇主如有相關問題應該詢問誰?
- 養殖漁業工作之雇主資格認定相關問題,請洽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02-26985810
- 外籍移工招募及聘僱等相關作業,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專線02-89956000。
-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承保及一般性法令諮詢等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服務中心專線02-23961266#3111。
- 各地區外籍移工諮詢及查察等問題,請逕洽所在地區勞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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