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權宜國籍漁船輸入之相關條文業修正通過,請漁船主配合辦理入籍(90.10.24)
- 發佈日期
- 9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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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有關權宜國籍漁船輸入之相關條文業修正通過,請漁船主配合辦理入籍
為與國際漁業組織共同合作,避免我國人經營之權宜國籍漁船繼續從事違法、未交報告、未受管理(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IUU)行為,破壞漁業資源問題日益嚴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完成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六條之修訂,並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二,開闢管道供在臺灣建造國人經營之權宜國籍大型鮪延繩釣漁船得以輸入,請船主儘速申請辦理。
在修訂條文中,已於去(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登記並核備在案之漁船除可以一艘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汰建資格申請輸入,不足之汰舊噸數得於民國九十二年底前補足外,另可採預先讓與汰舊噸數之方式,取得作業中之一艘一百噸以上大型延繩釣漁船船主同意預先讓渡汰舊噸數,並補足其他汰舊噸數後得辦理輸入,該預先讓與汰舊噸數之漁船則必須於九十四年底前解體。前述兩種方式均必須於本(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故請船主把握時機儘速辦理。至於前述登記在案惟未能在本年底前提出申請,以及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之後至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之間新建造之權宜國籍漁船則得以比照國內漁船新建造之汰建噸數標準辦理輸入,全程計畫之申請期限則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底截止,相關辦理程序細節並已於本年十月十七日公告,詳細內容可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網站法規公告網頁。
為求儘速將國人經營之權宜國籍漁船納入管理,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行本次法規之修訂,其修訂內容業將全部回籍作業流程納入規範,已能有效紓緩船主一時全數取得漁船汰舊噸數之困難。也請該等漁船漁船主儘速覓妥汰建資格,於公告期間辦理入籍,以避免受到國際漁業組織及相關國家之制裁。
聯絡人:遠洋漁業組技士黃向文
電 話:02-3343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