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在臺灣建造輸出我國人經營之非本國籍漁船回籍」計畫展現初步成效(90.11.26)
- 發佈日期
- 9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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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推動「在臺灣建造輸出我國人經營之非本國籍漁船回籍」計畫展現初步成效
由於權宜國籍漁船的經營未受到國際漁業組織的規範及管理,對於漁業資源破壞甚鉅,使得各國際漁業組織近年來紛加強對於此類漁船之管制,並呼籲相關國家加強管理。由於部分權宜國籍漁船為我國人經營,為避免影響合法業者權益,因此中日雙方於八十八年二月簽訂中日行動計畫,由日方負責解體日本出口中古權宜漁船,我方提供管道讓在我國建造出口之權宜漁船回籍。
本項計畫經過本會漁業署的宣導,已有三艘權宜國籍漁船轉為我國籍,並有六十七艘權宜漁船登記擬輸入為我國籍,惟其中二艘因為沉沒及出售,目前船數減為六十五艘。同時,為求儘速將國人經營之權宜國籍漁船納入管理,即時擴大爭取漁獲配額,慮及國內大型延繩釣漁船汰建資格市場之供需,本署於本(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同意前述漁船以三種方式辦理輸入:方式一係取得一艘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即可提出申請,不足噸數可於九十二年底前補足。方式二係以預借汰舊噸數方式辦理,船主須取得一艘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船主同意預先讓與汰舊噸數,並補足不足噸數後提出輸入申請,此二方式係提供前述六十五艘漁船於本年底前提出申請。對於前述漁船未及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以及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之後至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間在臺灣建造出口之此類漁船,可比照國內漁船取得足額汰舊噸數,於九十四年底前提出申請。在該法令修訂完成後,經本會漁業署加強宣導,目前已陸續有漁船船主提出申請輸入,該署呼籲尚未提出者應儘速提出辦理。
未來,本會將持續與國際漁業組織以及相關國家進行資訊交流,以求各國共同配合打擊此類非法、未交報告、不受管制之漁業活動。
遠洋漁業組技士黃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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