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綜合大樓使用管理暨收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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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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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五字第113155408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共4點,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綜合大樓使用管理暨收費要點)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署本部綜合大樓各場地、設施(備)之管理與維護,劃一收費基準,
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及管理:
(一)國際會議廳:
1.國際會議廳可容納八十人,由本署召開會議或教學使用。對外僅提供漁業團體或其他機關漁業相關會議
免費使用。
2.國際會議廳供漁業團體或其他機關辦理漁業相關會議前,應由本署各業務權責單位協助登錄預借,使用
時應自行負責場地布置,如有人為不當使用致場地、設施損壞時,使用者應負賠償責任。
3.國際會議廳各項電氣設備及空調設施,須由本署秘書室指定人員協同使用。
4.國際會議廳會場不得吸菸、嚼食檳榔或為其他不當行為。
5.國際會議廳除依第一目規定使用外,原則不對外借用,他機關或團體因特殊情況而有借用之需求時,須
備文向本署申請同意,並依第三點規定收費基準核實收取費用。
(二)活動中心:
1.活動中心為PU地面,配置有羽球場、桌球檯、撞球檯等健身設施,使用時應愛惜公物,不可穿著釘鞋
或破壞場地;毀損者,應負責賠償。
2.活動中心場地、設施除本署人員及受訓學員外,外部人員須經本署漁業人力組同意後方可使用。
(三)套房寢室:
1.綜合大樓二至五樓配置有四人、二人、單人套房寢室各若干間,除供受訓學員住宿外,洽公人員經本署
漁業人力組同意後得住宿。
2.住宿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1)除在訓學員外,經同意住宿之人員應依規定繳交清潔管理費。
(2)各樓層均設有交誼廳、茶水間及洗衣間,住宿人員對公共財物應善加愛惜使用;毀損者,應負責賠
償。
(3)寢室規則:
A.住宿人員應按分配寢室、床位就寢;未經報准,不得擅自更換。
B.須隨時保持清潔,不得任意拋棄菸蒂、果皮、紙屑等物。
C.同一寢室內人員應互推代表,負責浴室、廁所及房間之清潔。
D.寢具應依規定統一擺放。
E.不得留客住宿或會客。
F.不得飼養寵物。
G.不得吸菸、酗酒、喧嘩或為其他不當行為。
H.不得使用電爐、私接電源及破壞公共電氣、消防、通訊等設備。
I.大樓內公共財物,不得任意搬動。
J.私人物品應按規定位置擺放;貴重物品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K.隨手關燈、關水,共同節約能源。
L.退房時應繳還鑰匙,並與管理人員清點公物。
三、收費基準:
(一)依據前點第一款第五目規定使用國際會議廳者,每日水電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及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四人套房寢室:每人每日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二人套房寢室:每人每日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單人套房寢室:每人每日清潔管理費新臺幣二百元。
四、管理人員職責:
(一)管理人員應熟悉綜合大樓各項設備使用規範、操作方法及空調水電管路,以便確實掌握現場,並能隨機處
理突發狀況。
(二)管理人員應確實管制水電,每日應隨時巡視各樓層。
(三)有外賓住宿時,應負責登記並安排房間、寢具等;外賓退房時,應負責清點財物及清潔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