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強化水產加工智能設備示範場域補助實施計畫
- 修改日期
- 113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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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13日漁四字第1131408199號函訂定
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稱漁業署)為提升國產水產品加工量能,協助水產品加工廠建構水產加工之省工、智能化加工處理、集貨包裝、搬運等設備,提高生產效率及解決人口老化與缺工問題,引領產業升級,增加產業使命感。
一、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單位資格:
- 從事養殖、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漁民(業)團體與農企業等成立之合法水產加工及處理廠(以下稱申請單位)。其中,農企業定義為從事農漁業生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含漁業產、製、儲、銷及加工等。
- 申請單位營運之水產加工、處理廠之建築應屬合法使用,並符合使用執照之用途(倘使用執照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有效期限至少須至申請截止日後1年)。
(二)引進省工、智能化加工處理、集貨包裝、搬運(不含堆高機及拖板車)等設備,使用國產水產品及可提供做為示範場域,將列為優先受補助申請者,如未使用國產水產品原料,則不納入本案補助。
(三)首次申請補助之申請單位,將列為優先受補助名單。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省工、智能化加工處理、集貨包裝、搬運(不含堆高機及拖板車)等設備,不包含運輸使用車輛、硬體建築及冷凍(藏)庫等冷鏈設備(施)。申請單位應自113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前完成設備購置、安裝試機、內部驗收及取得採購憑證。
(二)補助基準:
- 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編號0513「農漁畜產品加工設備及設施」補助項目辦理。
- 漁民(業)團體、農企業,以不超過1/2為原則,最高補助上限為500萬元。
- 漁會以補助比率50%為加成基礎,並依規定計算加成比率,總加成比率上限為20%,最高比率上限為70%、補助經費上限為1,000萬元。
- 加工廠房興設及修繕不予補助。
- 補助之設備必須為新品,如有虛報應取消補助資格並全數退還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 申請同性質設備補助以補助1台為原則;另如3年內曾申請通過同性質之設備補助者,應酌減補助比例至少20%。
- 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本(113)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式檢討,已於本年度申請其他計畫補助之設備,不得納入本次補助項目。
四、評分標準:
(一)評分項目及配分(詳附件一之評分標準表):
- 計畫內容合理性(40分)。
- 預期效益(20分)。
- 成為示範場域的潛在優勢(25分)。
- 預算合理性(15分)。
(二)加分項目:
-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國產水產品契作、契銷,每100公噸加1分,最高3分(1-3分)。
- 配合農業部、漁業署近3年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如政策性收購加工、促銷活動),1項加1分,最高3分(1-3分)。
- 取得CAS、有機、產銷履歷加工等驗證或通過海洋之心生態標章產銷監管鏈驗證,取得1項1分,最高3分(1-3分)。
- 取得ISO、FSSC22000、HACCP、ASC、BAP、GLOBALG.A.P.、清真認證等認驗證,取得1項1分,最高3分(1-3分)。
-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員工3年內參加政府舉辦或認可之食品安全相關教育訓練(1分)。
(三)詳細評分內容參見附件一評分標準表,漁業署得視審查委員決定調整評分方式。
(四)評分未達70分,不予補助。
五、申請及評審流程:
(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詳如附件二)、設備補助項目與金額明細表(詳如附件三)及其他相關文件如下列所示:
- 補助申請表及切結書(詳如附件二)。
- 證明文件:漁民(業)團體須檢附核准立案登記證明;農企業須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證明。
- 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 建築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漁民(業)團體須提供理、監事名冊及同意購置與共同使用之決議會議紀錄。
- 設備補助項目與金額明細表(詳如附件三),需檢附以下文件:
- 已完成採購程序者,需檢附採購憑證及出貨證明或保固書(均含日期)等佐證資料影本,採購日期應於113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內。
- 未完成採購程序者,需檢附報價單影本,並應於113年11月15日前完成採購程序。
- 加分項目相關文件。
申請資料於備妥後,於申請期間(113年6月14日前)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書面初審後函轉漁業署。
(二)資格審查:送件後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生產運銷實績、人力知識及示範場域、補助及執行成效、政策配合度等予以初審,並附註審核意見(詳如附件四),於113年6月28日前函送漁業署。由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養殖基金會)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組成7人審查委員小組,經審查委員小組審議後,如有缺件者經通知後於7日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三)現場評審:召集4至7人審查委員進行現場評審會議,召集人由委員相互推派,並由申請單位指派代表進行簡報說明。審查委員小組依本計畫補助預算、申請補助項目合理性及申請情形,建議補助單位及各廠補助項目與金額,將評審結果填寫於評審表(詳如附件五),彙整評審結果函報漁業署。
(四)核定補助:漁業署核定受補助單位、項目、數量及金額,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受補助單位至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並於文到10日內函送漁業署核定。如有其他因素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漁業署展延計畫研提,逾期則不予補助。
(五)現場驗收:受補助單位應於113年11月15日前完成設備購置、安裝試機、內部驗收及取得採購憑證,並通知漁業署辦理現場驗收,驗收結果填於驗收表(詳如附件六),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同放棄補助。驗收後受補助單位於113年12月6日前向漁業署辦理經費補助。
(六)成效評估:計畫執行完成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漁業署辦理績效評估作業,回報銷售實績、效益等資訊,需可配合提供參觀、做為示範場域之要求等。
(七)不定期查核: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漁業署不定期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詳如附件七)備查,以掌握補助設備使用情形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八)申請補助項目如有變更,應於現場評審會議後5個工作天內向養殖基金會提出申請,變更內容應以相同規格且不逾原採購金額為原則,若補助計畫經漁業署核定後則不得變更。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外銷、加工及儲存等產銷穩定措施。
(二)補助購置之設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等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情形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單位自查核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漁業署漁產品加工設備及設施補助。
(三)補助之設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備,則以5年為限)均不得轉售、轉讓、租賃及移出場域外;如有前述情形,應報經漁業署同意。經查獲有不符前述規定,或拒絕抽查、查核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單位自查核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漁業署各項設備補助。
(四)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設備設置前、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查核。
(五)參與本計畫補助者,須配合漁業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漁業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六)本計畫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於受補助設備本體明顯處標示永久性之註記載明「年度補助計畫編號」、「農業部漁業署補助」等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補助之設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1/2以上,且補助金額達15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七)經查獲本計畫補助設備僅使用於非國產水產品加工,經勸導不改善者;無故不配合政府執行產銷調節,經查獲屬實者,漁業署將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七、本計畫內容如有未盡事宜,依漁業署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及辦理;如有變更將另行辦理公告。申請單位如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違背本計畫目的者,將中止補助並依法究責。
八、漁業署得視補助情形調整補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