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澎湖縣馬公市定置網漁業設施,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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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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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澎湖縣馬公市定置網漁業設施,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文日期:11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31513325號
主旨:公告澎湖縣馬公市定置網漁業設施,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馬公市公所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澎湖縣馬公市,救助項目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訂「定置網漁業」品項救助額度為標準,大型定置網類:(一)網具:全毀每組60萬元、半毀每組30萬元。(二)錨碇系統:全毀每組50萬元、半毀每組25萬元。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於澎湖縣轄內馬公市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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