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緊改善大陸船員安置問題(91.11.06)
- 發佈日期
- 91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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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一九一號
政府加緊改善大陸船員安置問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六)日表示,日昨監察院對於臺灣地區漁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之安置,不符衛生、人道等要求,通過對行政院糾正案,行政院已於本年十月二十三日完成審查「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完成大陸船員上岸安置法制準備工作。
農委會表示,近年來漁業因受內外環境影響,漁業勞力補充困難,並有外流現象,為解決漁業勞力不足問題,在八十二年行政院即曾召集相關部會研商決定「先海後陸、由遠而近」原則下,允許漁船主在十二浬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並於十二浬內海上安置。然海上船屋安置大陸船員衍生人道、衛生、防疫、安全等問題,行政院鑑於當前兩岸情勢,尚不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經立法院同意正式引進大陸勞工來臺工作,但為解決此等問題,該院於九十年政策指示農委會在符合國家安全、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許可機制、健全岸上管理及加強僱主責任之原則下,推動研擬辦理大陸船員上岸安置措施。該會業於同年擇定基隆八斗子、宜蘭南方澳、新竹漁港、臺中梧棲等港四處漁港興建設置試辦大陸船員安置處所,同時擬具相關配套管理法規草案,惟因大陸方面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面暫停對臺派出漁船員,有關漁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改採事前申請許可制,涉及大陸方面漁船員身分認證配合等事宜,現階段實施尚有困難。
行政院認為解決大陸船員安置問題確有其必要性,旋於本年七月間復指示農委會積極推動大陸船員進港上岸安置,該會爰就操之於我部分另擬具「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報請行政院審議,經該院多次開會已初步完成審議,同時該會興建之前述安置處所將於本年底全數完工,屆時合法僱用之大陸船員即可隨漁船進港上岸安置。
農委會並表示,監察院糾正「僱用大陸船員措施欠當」,及大陸船員進出臺灣地區僱用安置等節,雖有關開放大陸人民來台工作及其管理,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就業服務法」已有條文規定,但現階段因礙於兩岸情勢,政策上仍然以僱用大陸船員在境外協助作業為宜,俟該辦法發布實施後,應有助於改善僱用大陸船員之安置問題。惟涉及大陸方面配合部分,希望能儘速岸進行兩岸漁業勞務洽談。
聯絡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漁政組 科長 王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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