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審核作業要點
- 修改時間
- 106年06月21日
- 點閱率
- 1332
-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四○四一九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323257號令修正第3點、第7點之1及第5點附件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29855A號修正「娛樂漁業漁船專案核准搭載潛水人員審核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娛樂漁業漁船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所定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舶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娛樂漁業漁船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配置通訊、救生設備與設置供潛水人員上下船所需之平台或扶梯,並應配置具有防水裝備及衛星定位功能之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以供潛水教練配載及聯絡通訊使用。
三、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娛樂漁業漁船船長,應參加本會漁業署辦理或委託專業單位辦理之講習,並取得結業證書。
四、漁業人申請核准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應檢附下列資料,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一)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申請表(如附件)。
(二)娛樂漁業執照影本。
(三)船長潛水專業知識教育講習結業證書影本。
(四)漁船船身相片至少二張(需清楚含有船名、統一編號、上下船平台
或扶梯等設施)。(五)具有防水設備及衛星定位功能之行動電話通訊設備照片或相關證明
文件。五、申請案件審查核准程序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逕予審查核准,並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含地區巡防局)及
本會。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漁船船籍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由直
轄市逕予審查核准,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含地區巡防局)及本會
;船籍所在地為縣(市)政府者,由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准,並
由本會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含地區巡防局)。六、核准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其核准期限不得超過娛樂漁業
執照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