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37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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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有關漁民小組組長可否制發職章,俾使其協助漁民辦理各種申辦案:
一、查目前各級漁會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均未制發職章,故漁民小組組長無單獨制發職章之必要。
二、至漁民小組組長出席漁民小組會議,可否支領車馬費,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現為77.11.2.修正之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漁民小組組長負有召開小組會議、指導小組會員異動申報、協助推動漁會業務及反映小組會員意見之職責。為鼓勵漁村幹部參與漁民組織,似可視漁會財務狀況酌發「小組辦公費」,惟應由主管機關審慎釐訂標準,避免浮濫。(內政部76.3.18.台內社字第四八六六九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