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水產養殖排水建立民眾參與機制注意事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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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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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1051313369B號令訂定,共9點,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農業部漁業署漁六字第1121318698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民眾瞭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有關水產養殖排水之相關辦理內容,並建立民眾參與機制,特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執行範圍與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執行範圍為高雄市、臺南市、宜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前款執行範圍內之養殖漁民、居民或漁業團體。
三、為促進與民眾之溝通及意見交流,執行本計畫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指定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一人,擔任本計畫之單一溝通窗口及治理工程個案溝通窗口,並報本署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溝通窗口除彙整地方民情、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初步溝通對策,並追蹤溝通活動結果及其後續辦理情形外,應每一季定期回報本署,如有臨時事件發生,亦需即時回報本署。
四、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將工程執行計畫書提報至本署審議前,應與民眾溝通說明並提供民眾表達意見之管道,必要時,本署或地方政府得邀集民眾與相關機關、單位召開說明會。
前項說明會,視需求可包含工程內容、期程及預期效益,各項施工介面協調、交通環境維持、地方協助配合及其他事項。
五、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於接獲民眾關切或陳情時,得依個案回覆民眾疑慮。
六、工程施工期間,如民眾循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情事時,地方政府應積極處理,並依第三點第二項臨時事件將處理結果通報本署。
七、本計畫於本署網站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專屬網頁公開之重要資訊如下:
(一)本計畫重要內容。
(二)溝通窗口聯絡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信箱。
(三)各溝通活動、工程核定內容及相關會議紀錄等。
屬由地方政府執行部分,除循本計畫規定程序提報至本署外,必要時亦可請求協助公開於本署網站。
八、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應尊重民眾所提出之意見,在不違反水患治理目的及工程效益,且不影響本計畫進度之情況下,依相關法令規定妥善處理。
九、本署得將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落實民眾參與機制執行情形,納入後續年度計畫之評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