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補助之冷凍庫緊急調度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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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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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51347780A號令發布全文7點
2.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21348160號令修正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補助之冷凍庫緊急調度作業要點)
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因應天然災害或產銷失衡,為減緩漁產品集中上市造成價格波動,接受本署
補助建置或修繕之冷凍庫之漁業(民)團體(漁會、協會)及魚市場,應配合政策需要按比例釋出部分凍存
空間,以利本署統籌調度供凍存所需,爰訂定本要點。二、適用對象:受本署補助建置或修繕之冷凍庫之漁業(民)團體(漁會、協會)及魚市場(漁產運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三、應配合釋出冷凍庫凍存空間(以下簡稱凍存空間)之計算基準:
(一)受補助建置之冷凍庫,按本署補助經費比例計算。
(二)受補助修繕之冷凍庫,按該凍庫原興建經費加計修繕經費後之本署補助經費比例計算。四、調配作業:
(一)執行單位接獲本署通知三日內,應調配釋出依前點計算之凍存空間至少三分之一;七日內應調配釋出全部
凍存空間,並規劃出入庫相關事宜。凍存時間以六個月為原則,必要時配合政策延長或縮短期限。
(二)執行單位如未能依前款規定期限釋出原受補助凍庫之凍存空間,可以另租用冷凍庫替代,其提供凍存空間
之期程仍應依前款規定辦理。五、執行單位辦理凍儲作業,應明確標示凍存漁產品所有人及數量。
六、凍存空間之租金及凍存漁產品之保管權責,依執行單位與凍存漁產品所有人雙方議定之內容辦理。
七、執行單位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視情節停止相關補助經費一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