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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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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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91322464號
主 旨:廢止「鯨鯊漁獲管制措施」及「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海洋委員會於109年
4月28日公告修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將鯨鯊、雙吻前口蝠鱝及阿氏前口蝠鱝列為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規定,其產製品不得持有
或買賣,及同法第18條規定,不得獵捕或宰殺,致旨揭管制措施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予廢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71327747A號
主旨:修正「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名稱並修正為「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
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我國沿近海域鬼蝠魟屬生物資源永續,特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訂定本管制措施。
二、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者,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
三、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如附件),以傳真方式向下列機關(單位)通報:
(一)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
(二)本會漁業署(傳真電話:(○二)二三三二七五三六)。
(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二)二四六二三九八六或二四六二○二九一)。
四、為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捕撈鬼蝠魟屬物種者,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五、違反第二點規定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三點所定通報義務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51326553A號
主 旨:訂定「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