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宴水產精品評選要點
- 修改時間
- 109年05月12日
- 點閱率
- 1179
- 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0134146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01341428號函勘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2134105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3134676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313468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4 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4134649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2 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4134783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5 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7134688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91346932號函修正一、依據
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行政院第三一四三次會議通過「精緻農業健康卓越方案」。
二、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精進國產水產品朝優質、安全、精緻等層面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三、產品參加評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原料:以國產水產原料或為重要特色原料並取得驗證之產品。
(二)產品品質、成分及標示,須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及下列必要條件:
1.食用產品類:需獲得HACCP、CAS、TAP、TQF、ISO22000等其中之一項驗證通過者。
2. 美容化妝品:需獲得TQF驗證通過者。
四、參選者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
(一)參加「海宴水產精品」評選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乙份。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漁民(業)團體證明或經濟部工廠登記證等其中之ㄧ影本乙份。
(三)參選產品之內外包裝正反面照片乙份(格式如附表二)。
(四)產品通過驗證之證明影本乙份及近一年內最近一次驗證機構追蹤查驗資料;另授權同意本署取得該驗證單位所查核紀錄及產品檢驗報告等文件(格式如附表三)。
(五)參選產品說明文件,請參酌評選項目等加以說明(格式如附表四)。
五、評選小組組成
主辦單位得邀集相關產、官、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組成「海宴水產精品」評選小組。
六、評選方式、基準與得獎名額(一)評選程序分為資格審查及評選二階段,資格審查由主辦單位根據廠商提供資料進行審查。資格審查通過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無償提供申請評選之市售產品(含內容物及完整內、外包裝,參賽品項二份),由評選小組依評選基準(如附表五)擇期進行評選及感官評比,必要時,主辦單位並得派員赴現場訪視。
(二)分為冷藏、冷凍、常溫等三大類水產品評選,擇優錄取,錄選之海宴水產精品至多不超過二十名。常溫類水產品包含美容化妝品。
(三)申請評選之成品具產銷履歷驗證者,產品評選平均總分後再加三分。
(四)自第二款錄取之海宴水產精品中,再評選出創新產品,至多不超過三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創新產品,指二年內創新製程技術,且於前次評選日後上市。
七、獎勵及後續配合事項(一)經評選為「海宴水產精品」之得獎品項,每品項頒發獎座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經評選為創新產品者,每品項再多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為瞭解得獎產品之產銷情形,歷屆得獎者需配合主辦單位調查「海宴水產精品」之銷售情況(格式如附表六)。
(三)得獎者應配合參加「海宴水產精品」之相關宣傳與推廣活動,並於每年5月底前向主辦單位提供產品通過驗證之證明影本乙份及近一年內最近一次驗證機構追踨查驗資料。不符規定者,不得參加。
(四)得獎者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抄襲或侵權之產品參加評選,經本署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座及獎金,三年內不得參加本活動。
(五)評選工作由本署自行、委託或經審查核定之機構、團體辦理,主辦單位如因得獎者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涉訟,或因得獎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遭受不利影響,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得獎者負責賠償,包括裁判費、法律服務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等,由本署委請第三者公平核估之,各該得獎者對核估之結果不得異議。
(六)「海宴標章」僅可由本署使用於「海宴水產精品」之相關宣傳活動;得獎者不得使用於得獎產品之包裝、商業文書、網路廣告、電子媒體或其他宣傳媒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