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業紓困補貼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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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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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01325590A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資格:領有有效娛樂漁業執照之漁業人。
三、申請條件:未請領一百十年度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者。
四、補貼金額:
(一) 娛樂漁業漁船:
1、總噸位未滿二十:每艘每月補貼營運資金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補貼三個月。
2、總噸位二十以上:每艘每月補貼營運資金三萬元,補貼三個月。
(二) 娛樂漁業漁筏:
1、筏長未滿十八公尺:每艘每月補貼營運資金二萬元,補貼三個月。
2、筏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每月補貼營運資金三萬元,補貼三個月。
五、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並同時符合請領一百十年度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或農民生活補貼之漁業人,所得領取補貼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點所定補貼金額。
六、申請及審核方式:
(一) 一百零九年度有申請「娛樂漁業紓困補貼」之漁業人,由本會漁業署依所提供申請資料,依第二點及第三點逕予審核。
(二) 一百零九年度未申請「娛樂漁業紓困補貼」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審核: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正本。
2、有效期間內之娛樂漁業執照影本。
3、漁業人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4、漁業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領據(格式如附件二)正本。
七、經本會漁業署審核結果符合補貼資格者,其補貼金額發放方式如下:
(一) 漁業人未請領一百十年度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或農民生活補貼者,由本會漁業署逕依申請資料之帳戶撥付。
(二) 漁業人已請領一百十年度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或農民生活補貼者,由本會漁業署扣除已請領之補助、補貼或津貼後,逕依申請資料之帳戶撥付扣除後之款項。
八、補貼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 不實申領。
(二) 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 其他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