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或船員違反漁業法及其有關規定所受之行政處分,其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但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之聲請,停止其執行,訴願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請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一農法字第一一○九六七九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