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僱用漁船船員 解決漁業勞力問題(93.11.15)
- 發佈日期
- 9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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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僱用漁船船員 解決漁業勞力問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今(15)日表示,針對基隆地區部分漁民反映僱用大陸船員能協助補網卸魚工作乙事,該署說明依照現行兩岸、整體勞工政策及法令,尚不允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境內工作,籲請漁民朋友配合遵守相關規定,並多元僱用本國籍或外籍船員,以解決漁業勞力不足問題。
漁業署指出,基於現行兩岸及整體勞工政策,目前尚未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等規定正式開放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因此各項產業均無法僱用大陸勞工在臺灣境內工作。惟為解決漁業勞力缺乏問題,在考量漁業產業特殊性,政府經檢討政策後於八十二年開放遠洋漁船在國外基地僱用大陸船員,並於八十四年開放漁船船主得於十二浬外僱用大陸船員,並在境外協助漁撈工作。另因漁船出海作業需返港整補卸魚,基於實際作業需要及人道考量,復於九十二年同意以過境方式,讓大陸船員隨漁船進入境內設有岸置處所或暫置碼頭區之指定漁港集中安置,俾等待下次出海作業。
該署進一步說明,以往大陸船員在海上安置未能進港期間,漁船返港後,漁船主需另行僱工從事卸魚、整補、整理漁具或看船等工作,該等漁事工作多由當地漁村之剩餘勞力從事,可活絡漁村經濟。但自開放大陸船員進港安置後,漁船船主基於成本考量,自然希望能充分利用人力,將以往需另行僱工從事之漁事工作,要求大陸船員辦理。針對漁民反映要求開放大陸船員於境內協助補網卸魚工作事宜,漁業署已邀集陸委會、勞委會及海巡署等相關權責部會開會,就開放大陸船員境內工作之可行性進行評估,惟經討論後仍認為在「法制面」及「管理面」尚有疑義,且近來司法機關已針對漁船船主使大陸船員於境內工作,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核處有案,因此目前仍無法開放大陸船員境內從事漁事工作。
漁業署最後表示,為維持漁業之永續發展,對於外來船員應是補充不足而非完全替代本國船員,因此「持續鼓勵國人上漁船工作,促進外來船員來源多元化,減少對單一國家船員之過度依賴」應是漁業勞力政策之長遠目標,在目前政策上未能開放大陸船員於境內工作之情形下,該署籲請漁民朋友共體時艱,配合遵守現行法令規定,如確需勞力於境內從事補網卸魚工作,亦請多元僱用本國籍或外籍船員,俾以解決漁業勞力問題。
聯絡人:漁政組科長陳華民
聯絡電話:02-3343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