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並擬訂計畫,每年定期公告,接受申請。由於此項公告定有期間,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僅得依同法第十八條核准之優先順序辦理。至同一順序有二人以上申請,因現行漁業法中並未規定其優先順序,宜由主管機關逕衡酌申請者之資格條件,為最適之處理,而不宜僅依申請時略有先後據為定奪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五)農漁字第五一四三四二六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