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漁業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漁業權為標的設定之抵押權,係屬權利抵押權之一種,應準用民法一般抵押權規定(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第八百八十三條參照),其抵押權人資格,並未侷限需以金融機構為債權,本案如債權存在並無疑義,自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設定登記。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五)農漁字第八五一五九七四八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