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兼營娛樂漁業漁船之經營權計有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二種,本案原船主洪○○將所有之「尖再發三號」兼營娛樂漁業漁船售予陳○○後擬再建造新船繼續經營娛樂漁業乙節,依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洪○○得申請保留該船原有之兼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一次,至其保留配額後,該船售予陳○○部分僅係保有特定漁業之經營權,倘陳○○擬經營娛樂漁業,則需取得配額後始得辦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漁四字第八九一二三三四五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