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酬勞金之分配,有關理、監事部分應如何辦理案,經內政部函釋:漁會理、監事及工作人員之酬勞金,應按薪點比例分配,理、監事比照總幹事薪點計算,但其分配總額不得超過酬勞金總額百分之三十,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應無疑義。(內政部80.5.7.台內社字第九二三七八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