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邱○○、夏○○二員申請定置漁場復業,經貴府邀集相關單位現場定位結果,與業者提供漁場位置、原漁場位置及八十二年花蓮縣公共水域漁業權漁業規劃結果,位置未盡相符,應如何辦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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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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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來函說明一:「由於本縣海域海底地形常因地震、颱風侵襲關係,造成海底地形時有變化,且網具型式日新月異,因此網具敷設位置及大小常有所變化,致實務上更新之網具無法與原來位置完全吻合,::」。查定置漁場因網具需長期敷設於水中,其漁場位置選擇需考慮水深、流速、流向、底質、幅員、魚道、海底地形與網具種類及規模等是否相符。因此,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經營定置漁場位置有所變更調整,而調整後之漁場位置仍位於原規劃之定置漁業權區域範圍內,且不影響附近其他定置漁場之權益時,俟其網具敷設完成後,重行測繪正確之漁場圖建檔納入管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四字第九○一二三○○四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