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八點有關擔當樣本船之申請、資格、評選、作業及獎勵規定如下:
- 修改時間
-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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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申請:申請人應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前,向本會漁業署提出。
二、資格:經核准前往北大西洋從事長鰭鮪作業之漁船。
三、評選:由本會漁業署組成專案小組審核九十年至九十二年所屬漁船作業回報漁獲捕撈紀錄、船位自動回報紀錄及完成樣本船報表試填成果進行遴選,擇定之。
三、作業:樣本船船長應自擔任樣本船之日迄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週一(遇假日順延),將樣本船報表(如附件一、二、三)核實填載後,傳真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四、獎勵:樣本船執行報表試填及回報情形良好者,由本會漁業署核給樣本船漁業人大目鮪二○公噸及北大西洋劍旗魚七公噸之獎勵漁獲配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三○七六六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