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載有大陸船員漁船進出漁港報驗檢查程序第五點大陸船員建立指紋資料實施方式
- 修改時間
- 101年06月05日
- 點閱率
- 658
-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95132○726號令
「載有大陸船員漁船進出漁港報驗檢查程序」第五點有關安檢人員要求大陸船員建立指紋資料實施方式規定如下,並自95年4月1日起實施:一、新受僱於我國漁船船主之大陸船員,第一次隨船進入設有岸置處所之漁港時,大陸船員應持身分證正本及核准進入境內水域文件,先至當地安檢所接受安檢人員以活體指紋掃描方式建立指紋資料及照相後,始得進入岸置處所暫置。
二、新受僱於我國漁船船主之大陸船員,第一次隨船進入劃設有暫置區域之漁港時,大陸船員應持身分證正本及核准進入境內水域文件,先至當地安檢所接受安檢人員以指紋卡方式建立指紋資料及照相後,始得原船安置或暫置於暫置漁船上。
三、本令發布前已受僱於我國漁船工作並隨船進港之大陸船員,尚未建立指紋資料者,各依前揭各點規定辦理。
四、未依本令規定配合辦理建立指紋資料之大陸船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進入境內水域之核准,註銷識別證並不得再受僱於我國漁船上工作,另令船主限期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