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農授漁字第0981321120號令 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出海作業經歷證明,其領有漁船船員手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於漁船上擔任漁業觀察員職務之海上工作經歷,得視為漁航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