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與漁村發展策略之探討」研討會(94.08.22)
- 發佈日期
- 94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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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港與漁村發展策略之探討」研討會 會後新聞稿農委會漁業署於8月22日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舉行「台灣漁業政策總體檢系列研討會」第六場會議,以「漁港與漁村發展策略之探討」為研討主題,探討議題包括(一) 都會區大型漁港觀光化發展方向與定位以及其後續經營管理;(二)漁村、漁港及海域資源的多角化經營;(三)漁港管理地方化及其對漁村發展所造成之影響;(四)港區及周邊外部投資發展之整合。
研討會達到下列幾項共識:
(一)漁港的基本功能為提供漁業的傳統作業空間,漁港觀光化發展必需以此為前提,即漁港觀光化必需確保漁港的傳統功能,提供親海體驗。最重要的是漁港發展必需以全民的認同和共識為基礎,漁港可以漁業永續發展,提供衛生安全的漁產品為主體,結合觀光功能發展,對於功能沒落的漁港,則可提高觀光功能的比重。不同的發展方式有不同漁港管理方式和經營配套措施。(二)在全球化與沿近海漁業資源枯竭情況下,漁村與漁港的發展必需立基於漁業文化保存與資源保育,結合地方民眾、漁會與社區組織,成立地方管理單位自主管理並發展地方特色,再由漁業署與地方政府協同輔導。漁港發展則需以服務漁民為核心價值,配合多角化經營提供民眾親海休閒活動,以兼顧漁民福祉與漁村經濟發展。
(三)除少數遠洋漁港及地位特殊的漁港應由中央政府管理外,漁港經營由地方政府管理可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提昇效率、職權相符等,因此地方化為可行的方式。漁港經營可鼓勵地方社區組織參與,以個案方式逐步設計逐步管理過程的轉移,先由中央補助,再由地方政府建立管理機制,最後將移轉給地方經營管理。至於漁港管理地方化的過程可能產生的問題,則需由中央建立法令和管理配套加以解決。
(四)漁港港區投資之導入應以營造投資環境為基礎,投資案規劃需能結合地方文史記憶與特色,加強投資者社會責任,配合建立投資執行成效考核與退場機制,同時輔導並提升漁民參與經營能力,以保障漁民權益並促進港區經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