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天然災害救助機制之檢討」研討會達成共識(94.09.14)
- 發佈日期
- 9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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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養殖漁業天然災害救助機制之檢討」研討會達成共識
養殖漁業屬於傳統農業利用產業型態,易受天候影響,養殖主產物,常於颱風季節因潰堤、淹沒或沖毀而遭受損失。為協助漁民災後的復養復建,農委會漁業署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通常會對受災戶進行「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但由於養殖漁業災害認定困難度常超出農畜業,導致救助作業的延宕。同時近年來由於全球氣候變遷的影響,台灣氣候變化加劇,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也日趨頻繁嚴重,政府之救助金額日益龐大,常常超出預算負擔,其天然災後救助機制的檢討更是刻不容緩。
漁業署於94年9月14日假高雄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舉辦「臺灣漁業政策總體檢系列研討會」之第七場次研討會--「養殖漁業天然災害救助機制之檢討」,邀請產官學界共同研商合情合理之救助措施,以促進養殖漁業的永續經營。
本次研討會針對養殖災害特性以及目前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的具體改進方式進行討論,針對下列議題會中達成之共識有:
一、如何加強養殖放養量申報制度。
在建立責任養殖漁業制度、提供充分生產資訊,以及因應漁產品生產可追蹤性之國際趨勢的前提下,養殖量申報制度應該加強,而從災害救助的角度,養殖放養量申報之落實也有其必要性。作法上除將放養申報制度化,作為養殖輔導與獎勵之要件以增加申報誘因外,應透過大眾媒體增加漁民對申報重要性的了解,利用地方民間漁業組織配合辦理申報之行政作業,增加基層申報作業人力,並配合養殖登記面積、種苗放養量與飼料使用數量等相關資訊進行勾稽,都是可行之措施。
二、如何處理未合法登記養殖戶災後復養輔導問題。
基於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精神,復養補助應以合法登記之養殖戶為主要對象,政府應加強行政作業輔導未合法魚塭使其合法化。災後救助更應回歸制度運作,除保障合法養殖漁戶的權益外,也可減少地方基層人員執行政策時之困擾。至於復養補助次數,若有復養事實則不應限制次數給予補助。
三、如何處理可抗力及不可抗力災害救助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問題。
原則上,天然災害可抗力與否,應可由養殖戶對災害預防之執行和落實與否來區分,至於依據災害項目來區分可抗力與否確有困難。對於用心防治天然災害損失之養殖戶,應在輔導與救助機制上給予獎勵,至於進行高風險養殖策略以求獲利之漁戶,則可考慮輔導其建立自行承擔風險之能力,惟對於寒害方面以區域性及魚種來區分,仍有探討之空間。
四、如何調整災害救助策略,確保養殖產業永續發展。
如能落實放養量查報,核實漁民真正損失,則在不扭曲養殖漁業經營行為之補助數額下,針對養殖戶基本生活維持給予必要救助,將無過度補貼之虞。配合產銷管理的加強與風險管理理念的導入及引進保險制度,當可輔導養殖漁業往永續方向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