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一百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船員最低員額規定及台灣地區一百噸以上漁船申請延長作業規定(廢止)
- 修改時間
- 111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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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1年06月25日農漁字第1040461A號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農授漁字第1111324825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一、台灣地區一百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規定如附表;台灣地區一百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規定如附表;船員離船者,應即遞補。
附表 台灣地區一百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表
漁業種類 漁船噸位 出海作業時限(天) 船員最低員額(人) 備註 單船拖網 一○○-未滿二○○噸 一八○ 五 二○○-未滿三○○噸 一八○ 六 三○○-未滿五○○噸 一八○ 九 五○○-未滿一○○○噸 二一○ 一一 一○○○噸以上 二四○ 一四 雙船拖網 一○○-未滿二○○噸 一五○ 七 二○○-未滿三○○噸 一八○ 八 三○○-未滿五○○噸 一八○ 九 五○○噸以上 二一○ 一一 流網 一○○-未滿二○○噸 一八○ 九 二○○-未滿五○○噸 二一○ 一○ 五○○噸以上 二四○ 一二 鮪延繩釣 一○○-未滿二○○噸 二一○ 九 含兼營珊瑚漁業 二○○-未滿五○○噸 二四○ 一○ 含兼營珊瑚漁業 五○○噸以上 二四○ 一二 鯖鰺圍網 一○○-未滿三○○噸 四○ 一二 燈船係一百噸以下由於漁業局訂定 鰹鮪圍網 五○○噸以上 一二 須申請國外基地 漁獲物運搬船 一○○-未滿二○○噸 三○ 七 二○○-未滿五○○噸 八 須申請國外基地 五○○-未滿一○○○噸 九 須申請國外基地 一○○○噸以上 一○ 須申請國外基地 註:
一、以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每次申請出海時限最高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二、漁船船員最高員額,不得超過船上所有之救生設備及床位。
二、台灣地區一百噸以上漁船申請延長作業規定:
(一)國內基地作業漁船出海作業須超過其原申報核准之作業時限者,應於時限屆滿前申請延長,延長作業時限不得超過規定最高出海作業時限之三分之一,且每航次延長作業以一次為限。
(二)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或經核准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漁船,須延長作業 時限者,應於時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每次申請以不超過原規定最 高出海作業時限為限,期滿前得再申請延長,不受一次之限制。 但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漁船之延長作業時限,以不超過外國政府核發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限。
(三)申請延長作業,應自漁業主管機關提出,逾期申請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其申請前之逾期部分,依逾期返港之規定處分。
(四)申請延長作業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者,不予核准。
(五)有特別顧慮之漁區或漁業種類,漁業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