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違反作業時限或延長作業規定逾期返港、漁船出海作業未依規定配置各級船員及船長或輪機長無故離船之處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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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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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1年6月25日農漁字第1040461A號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農授漁字第1111324825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漁船違反作業時限或延長作業規定逾期返港、漁船出海作業未依規定配置各級船員及船長或輪機長無故離船之處分,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依據:漁業法第65條第7款。
公告事項:
一、漁船違反作業時限或延長作業規定,逾期返港之處分如左:
(一)船主部分:
1.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2.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
3.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
4.逾期九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處新台幣十二萬元罰鍰。
5.逾期一年以上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
(二)船長部分:漁船逾期一個月以上返港者,一律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二、漁船出海作業未依規定配置各級船員及船長或輪機長無故離船之處分 如左:
(一)船長或輪機長遺缺之一未依規定遞補時,處船主新台幣五萬元罰 鍰。
(二)船長及輪機長遺缺均未依規定遞補時,處船主新台幣十五萬元罰 鍰。
(三)船長及輪機長以外之船員離船未依規定遞補,致船員總人數少於出海作業船員最低員額規定者,處船主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四)同一案件對船主所處之罰鍰,合計最高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
(五)船長或輪機長無故離船者,各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三、本處分公告之日起違規之案件,其處分依本公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