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日龍虎斑生產加工獎勵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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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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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45380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開發符合日本市場需求之水產品與穩定供貨,針對龍虎斑產品之供應鏈給予生產
加工獎勵金,以利日本市場開拓,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二、獎勵總數量:龍虎斑二十公噸。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調整獎勵總數量。
三、獎勵對象:依「輸日龍虎斑養殖場及加工廠登錄管理要點」規定取得出口同意書之出口商。
四、獎勵條件:
(一)魚貨來源對象:符合「輸日龍虎斑養殖場及加工廠登錄管理要點」規定,且經本部漁業署公告登錄之輸日
龍虎斑養殖場。
(二)產品來源對象:符合「輸日龍虎斑養殖場及加工廠登錄管理要點」規定,且經本部漁業署公告登錄之輸日
龍虎斑加工廠。
(三)單筆出口報單龍虎斑產品數量須達五十公斤以上。
(四)出口報關時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之期間內。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
延長出口報關之期間。五、獎勵額度:
(一)依產品型態及出口報單所載重量給予獎勵金,獎勵品項、貨品出口稅則號列及獎勵額度如下:
1、切片(冷凍石斑魚片:0304.89.90.60-5):每公斤新臺幣二百二十五元。
2、條凍(冷凍石斑魚:0303.89.89.60-9):每公斤新臺幣七十二元。
(二)各獎勵對象受獎勵數量最高為二公噸。但專案報經本部漁業署同意者,不在此限。六、申請期限及受理單位:獎勵對象應於出口並完成輸入清關程序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前,向
本部漁業署申請獎勵。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延長申請期限或提前結束。七、申請獎勵應備文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獎勵對象與魚貨來源對象簽訂契作之合約或合作備忘錄等文件影本。
2、獎勵對象取得魚貨來源對象及產品來源對象簽訂契作之合約或合作備忘錄等文件影本。
(二)本部漁業署依「輸日龍虎斑養殖場及加工廠登錄管理要點」規定核發之出口同意書影本。
(三)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四)領款收據正本。
(五)申請輸日龍虎斑生產加工獎勵切結書(如附件)。八、獎勵對象實際出口數量與出口同意書所載數量不同者,依實際出口數量計算;如出口報單與海運提單所載數
量不同,以數量少者計算。如對出口數量之認定有疑義時,由本部漁業署通知申請人補充說明及提供佐證資
料。九、申請人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
(一)申請人不符合第三點獎勵對象規定。
(二)不符合第四點獎勵條件規定。
(三)申請貨品不符合第五點規定之品項、貨品出口稅則號列。
(四)未依第六點所定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五)未檢附第七點規定應備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六)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七)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八)貨品未確實進入日本:包含貨品未完成出口、遭輸入國退運、銷毀或通報異常之情事。
(九)貨品遭舉發有違規事實:包含財政部關務署或相關單位人員查驗發現貨櫃內容物與出口報單不符者、誤用
輸陸紙箱與吊牌、接獲相關單位通報貨品遭檢出違規藥物殘留量超過日本容許量或其他違規事項、遭檢出
有害生物、遭查獲產銷履歷等標籤章貼紙非系統產製或不合規定或其他違規事實,經本部漁業署查證屬實
。
(十)日本銷售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合理價格或低價惡意競爭,影響臺灣龍虎斑形象及聲譽。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作業規範將依據產銷情形及計畫經費不定期公告調整,並保留暫停或終止獎勵之權利,申請人應逕至本
部漁業署官方網站最新消息瞭解最新作業規範。本規範為公開資訊,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要求補償,業
者應自行概括承受損失。
(二)本作業規範獎勵金之發放,視本部漁業署預算挹注情形辦理。倘發生年度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
結或經部分刪減,本部漁業署得視實際需要,配合調整獎勵額度或撥款進度,獎勵對象不得異議。如經費
用罄,得提前結束獎勵作業,並採出口報關日期先後與資料審查合格之順序,核發獎勵款至經費用罄止。
(三)獎勵對象應確實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輸日龍虎斑生產加工獎勵金之貨品,配合執行本部相關之水產品海外行銷或拓展活動者,該批貨品不
得重複申報相關材料或運費等。
(五)獎勵對象與魚貨來源對象、產品來源對象簽定之合約,為商業合約,該合約衍生之貿易糾紛事件,應循民
事糾紛處理之司法程序辦理,與本作業規範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