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公告
- 修改時間
- 1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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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嘉義縣政府公告所轄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彙整表
公告日期
公告文號
公告主旨
管制水域
管制水域經緯度
限制事項
禁漁期
公告法令依據
違規核處依據
規範漁業別或保育類型
保育等級
89.2.16
89府農漁字第16583號
公告本縣沿近海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布袋人工魚礁區
禁漁區中心位置:
N23°24’18”、E119°59’36”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10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需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條
■人工魚礁
■多功能使用區
105.4.15
府農漁字第10500698871號
嘉義縣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作業漁船遵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嘉義縣北港溪至八掌溪距岸4浬內
1.本注意事項所稱漁船,指於嘉義管轄海域進行籠具漁業作業之經營或兼營籠具船舶、舢舨、漁筏。
2.全年禁止籠具漁船於本縣北港溪至八掌溪距岸4浬內作業。全年
漁業法第54條第5款
漁業法第65條第8款
■籠具
■多功能使用區
106.9.20 府農漁字第10601824011號 嘉義縣刺網漁業禁漁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距岸3浬內 禁止總噸位10以上主營及兼營刺網漁業之漁船於本縣距岸3浬海域內作業。 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網具類(刺網) ■多功能使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