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及漁具均不應違法進入他國海域(95.03.15)
- 發佈日期
- 95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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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船及漁具均不應違法進入他國海域漁業署指出,今(95)年3月份發生蘇澳籍「全發盛216號」、「新同泉68號」2艘漁船分別遭美國塞班、日本以違法進入其專屬經濟海域作業為由扣押。漁業署接獲訊息後隨即洽請外交部了解案情,並協助分向美方、日方交涉儘速釋放人船。「新同泉68號」漁船船主已於3月14日繳交保證金後人船獲釋,而「全發盛216號」漁船仍在塞班接受美方調查中。
漁業署表示:「全發盛216號」漁船案據船主表示可能因潮流因素導致漁具漂流至美國海域內,致遭美國海岸巡邏船扣捕;而「新同泉68號」漁船案據劉國清船長與日本巡邏船實藤船長雙方署名之登船檢查紀錄顯示,登船檢查時之漁船位置在北緯27度33分、東經125度54分,屬於我國暫定執法線內,並自查問後駛向該船佈設延繩釣漁具位置,自北緯27度36分5秒、東經126度03分8秒處開始收回漁具至北緯27度45分4秒、東經126度18分8秒止,屬於在該執法線外之海域。漁具在他國主張之經濟海域內,縱使漁船之漁具係因漂流進入而非蓄意佈設在他國主張之經濟海域內,或是漁船在他國海域外而其漁具在他國主張之經濟海域內,依據國際法,係屬違法行為,將遭該經濟海域所屬國家認定違法在其主張之經濟海域作業而扣押。
漁業署呼籲,漁民在海上作業,船位鄰近他國經濟海域時,應謹慎注意遠離他國之經濟海域,在下網或投繩前,應注意風向及海流,避免漁具因風向或海流而進入他國經濟海域內,並預測漁具漂流之方向與距離,確保漁船及漁具不致漂流進入他國經濟海域內,且在下網或投繩後,應運用船上衛星定位系統(GPS)確認位置,並隨時監視漁具不要漂流進入他國海域,倘發現可能漂流進入他國經濟海域情形時,應立即提前收網或揚繩,以免遭經濟海域所屬國扣捕而造成無謂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