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九十四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中非屬長鰭鮪組漁船作業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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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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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32825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止一、依漁業法第三十七條及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第05-02號決議案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我國九十四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中非屬長鰭鮪組﹝包括大目鮪組、東大西洋(含地中海)黑鮪組及中小型延繩釣漁業組﹞漁船(名單如附件)須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作業直航台灣,並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前返抵台灣。
三、第二點所列名單漁船欲繼續作業者,應依「九十五年我國赴大西洋作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調整作業規定」提出申請,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後始得繼續作業。
四、違反本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漁業執照,並通報相關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無報告、未受管理之漁船名單」。